宝坻区尔王庄镇阎皮庄村约381亩鱼池经营权
项目发布区域
发布区域 | 阎皮庄村 |
转出方信息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阎皮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联系地址 |
转出信息
转出方式 | 发包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项目名称 | 宝坻区尔王庄镇阎皮庄村约381亩鱼池经营权 | ||
挂牌价格 | 1100.000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保水源,提供400KVA变压器1台。水费、电费等其它费用由承包方负责缴纳。 2、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在使用变压器时,如有损坏或丢失,由承包费负责维修或赔偿。 3、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在所承包的鱼池和土地范围内如发生人身事故或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4、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所承包的鱼池和土地范围被政府部门依法征收、占用(如电力、公路、高铁、水利、燃气、电信等部门、公司)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各项补偿款由各权利人按照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及区政府、镇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剩余鱼池和土地面积承包方按原合同条款可继续承包并签订亩数变更协议或终止原合同。 5、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为提高所承包的鱼池生产能力而进行设施改建,应征得发包方同意,并将方案报经镇、区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如承包方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而进行设施改建,此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并转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6、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所承包的鱼池和土地内如遇相关部门人员(如电力、公路、高铁、水利、燃气、电信等部门、公司)进入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现场施工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在施工过程中如对承包方的地上物造成损失按相关标准补偿。如承包方不同意相关部门施工人员进入所承包的鱼池和土地进行施工,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此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7、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许在所承包的鱼池内搞设施农业等项目。如违反此项规定,此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8、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如对所承包鱼池进行清淤改造必须经发包方及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包方不允许将鱼池土方外运或卖土,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并终止承包合同。 9、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养殖水产品时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在养殖鱼虾时所使用的鱼或虾药包装、饲料包装等废弃物必须回收,不许丢弃在鱼池附近。 10、在签订合同时,成交方缴纳鱼池承包保证金16万元,村集体收取最后一年承包费时将保证金转为部分承包费。发包方将北堼土地约16.5亩归承包方种植,承包方每年每亩交纳400元承包费,与鱼池承包费一起交纳。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归承包方所有。 11、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须缴纳电器保证金、禁烧保证金20000元。在承包期满后,若承包期间承包方在所承包地内未发生焚烧事件,则退回禁烧保证金。 12、北堼鱼池亩数共计约453亩,因风电项目需临时占用约72亩鱼池,在风电项目完工后,此临时占用的约72亩鱼池交由成交方承包,约72亩鱼池承包费与约381亩鱼池承包费一并计算,在承包方缴纳下一年度承包费时一起结算。风电项目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鱼池承包方不许找各种理由阻碍风电项目的施工,否则本合同自动解除,鱼池承包保证金归发包方所有,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3、承包期满后,承包方未清除所承包的鱼池存有鱼、虾等养殖品种及地上物视为自动放弃,归发包方无偿所有。 14、承包亩数以实际挂牌亩数为准,参加竞价视为同意该条款。 15、承包费每年交纳一次,承包方在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下一年度承包费。 16、竞价保证金20万元。 17、村委会收取文书费1000元/份。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村内外人员和法人 | ||
转出用途 | 水产养殖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200000.00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阶梯价 | 10 | ||
挂牌期 | 5 | ||
价款划入账号 | 120501635500000013672820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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