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钰华街道姜庄村原卫生巾厂宿舍180平方米及院落230平方米使用权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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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布区域
| 发布区域 | 姜庄村 | ||
转出方信息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姜庄村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 联系地址 | 宝坻区钰华街金玉三园姜庄村委会 | ||
转出信息
| 转出方式 | 出租 |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 项目名称 | 宝坻区钰华街道姜庄村原卫生巾厂宿舍180平方米及院落230平方米使用权 | ||
| 资产权益 | 使用权 | ||
| 挂牌价格 | 4000.000元/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宝坻区钰华街道姜庄村原卫生巾厂宿舍180平方米及院落230平方米使用权对外发包,总占地面积410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180平方米,所有权为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姜庄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性质为村集体建设用地。 2、转出方交付该标的时,承租方向转出方支付押金,押金为5000 元。转出方收取押金后,应向承租方开具收条,不承担押金所产生的利息。租赁关系终止时,转出方收取的押金除用以抵充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维护保养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承租方。 3、租赁期间,使用该标的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等)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4、在租赁期内,转出方应保证出租标的的使用安全。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标的及其附属设备。 5、租赁期间,承租方拆改标的的,应预先征得转出方书面同意。未经转出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拆改标的的,转出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承租方装修标的、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得转出方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未经转出方书面同意,承租方装修标的、增加设备,或因使用不当使标的和设备损坏的,转出方可以要求承租方给予修复,并赔偿损失。 6、标的及原有附属设备因承租方正常使用,发生损坏的,双方按下列方式承担维修责任。 承租方负责承租标的增建装修部分及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原有赁标的主体等维修,由转出方负责。 7、经转出方同意,承租方可以将承租的标的转租给第三人使用。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承租方转租的,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未经转出方同意,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转出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8、转出方在租赁期限内出售承租方承租标的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可优先购买。 9、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转出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标的的,转出方负责赔偿承租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付租赁费、装修投资、搬迁损失等。另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 10、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承租方解除本合同的,承租方赔偿转出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另应向转出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 11、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支付相关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及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出租方发生任何争议或终止签约、解约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以上费用,报名视为认可; |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社会具有行为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 ||
| 转出用途 | 仓储 |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20000.00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 阶梯价 | 200 | ||
| 挂牌期 | 5 | ||
| 价款划入账号 | 120501635500000013670658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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