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承租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租方应当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承租方可使用现有农业设施、水利设施包括沟渠、道路等其他设施,承租方自行处理涉及该流转土地的用路、用水、用电等纠纷,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3、该地块只能从事农作物种植,承租方确保合法合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 承租方应具备单独经营该地块的经营能力及经济实力,种植作物符合地性要求;
5、该流转地块种植转基因品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该地块上从事非法挖沙、私搭乱建等违法活动;
6、如受旱、涝、洪水、虫灾等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等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意向承租方承诺,挂牌信息公告期间已经全面完成现场实地踏勘工作并了解地块详情,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经充分了解地块的自然状况及权益情况,自愿接受标的地块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认可地块相关说明及交易条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竞价成功后不得以标的地块瑕疵为由拒绝或拖延签约,自成交之日起10日内完成签约,否则视为自愿放弃土地承租权,将扣除成交方交纳的 交易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将该地块进行重新挂牌出租;
8、合同期间,如因政府规划、项目招商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占用该地块,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将占用的土地退回,出租方只退回相应面积的已收剩余租金,其他不再做另行补偿,承租方可依据天津市相关政策申请青苗等地上物补偿;
9、承租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日期交纳土地租金,如逾期10日未交清,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将该地块另行出租;
10、该地块如有粮食补贴、秸秆补贴等农业相关补贴,补贴归承租方享有;
11、该流转地块面积共352.64亩,其中349.6亩为农户承包地,3.04亩为鸭徐庄村集体预留地,成交后以实测面积为准;
12、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支付相关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及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出租方发生任何争议或终止签约、解约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以上费用,报名视为认可;
13、以上内容如有其他未尽事宜,以最终合同约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