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连道新建综合楼办公家具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对项目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一、原公告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连道新建综合楼办公家具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TGPC-2021-A-0375
(三)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2月1日
二、更正事项和内容
(一) 青少年法庭法台
1、基材“中密度板符合国家标准GB/T11718-1999。游离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甲醛释放量小于5mg/100g)”变更为“中密度板游离甲醛释放量符合E1级标准, 游离甲醛释放量≤0.124mg/m3。”
2、木皮“游离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甲醛释放量小于5mg/100g)” 变更为“游离甲醛释放量符合E1级标准, 游离甲醛释放量≤0.124mg/m3”
(二)二层、三层、四层法庭隔断(围栏),二层、三层、四层法庭旁听席座椅A,二层、三层、四层法庭旁听席座椅B
1、基材“中密度板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GB/T11718-1999。游离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甲醛释放量小于5mg/100g)。” 变更为“中密度板游离甲醛释放量符合E1级标准, 游离甲醛释放量≤0.124mg/m3。”
2、木皮“游离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甲醛释放量小于5mg/100g)。” 变更为“游离甲醛释放量符合E1级标准, 游离甲醛释放量≤0.124mg/m3。”
(三)法官台A、法官台B、法官台C
1、基材“甲醛释放量≤3mg/100g” 变更为“游离甲醛释放量符合E1级标准, 游离甲醛释放量≤0.124mg/m3。”
2、木皮“游离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 变更为“游离甲醛释放量符合E1级标准, 游离甲醛释放量≤0.124mg/m3。”
(四)诉讼台/当事人桌A、诉讼台/当事人桌B、诉讼台/当事人桌C、书记员桌A、书记员桌B
1、基材“中密度板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GB/T11718-1999。游离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甲醛释放量小于5mg/100g)。” 变更为“游离甲醛释放量符合E1级标准, 游离甲醛释放量≤0.124mg/m3。”
2、木皮“游离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甲醛释放量小于5mg/100g)。” 变更为“游离甲醛释放量符合E1级标准, 游离甲醛释放量≤0.124mg/m3。”
三、更正日期
2021年12月7日。
四、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范志刚
(二)联系电话:022-24538217
五、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二)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路10号
(三)采购人联系人:何宇钒
(四)采购人联系电话:022-25230058
六、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二楼。
七、更正内容送达及反馈
更正公告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应商获知更正公告后,请将“更正公告回执”传真至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传真号:022-24538304)。至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未收到供应商“更正公告回执”的,视为供应商已获知并接受更正公告内容,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更正内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更正内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更正公告回执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2月7日
附件:
更正公告回执
今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连道新建综合楼办公家具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A-0375)的更正公告第1号。我们将视此更正公告内容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整个采购文件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日 期:
请尽快将此页盖章后传真至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表示确认。
传真电话:022-24538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