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坑塘在出租期间被政府依法征收、占用时,承租方应服从,承租方可根据天津市相关政策申请补偿,出租方不再对承租方做任何补偿;
2、合同期满,如果承租方未能继续承租该坑塘,必须将坑塘恢复原状,按时交回承租的坑塘及原有附属物;
3、承租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坑塘,改变坑塘用途、或给坑塘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当赔偿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4、承租方在捕捞作业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捕捞手段,承租方在坑塘经营期间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如出现溺水等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概不负责;
5、合同期间,承租方应自主经营坑塘,不得私自挖坑取土、卖土,不得私搭乱建,否则出租方有权强行拆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在不改变坑塘原貌的情况下,如对坑塘提升改造,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
7、出租方概不负责解决水、电、路及附属设施等相关问题,仅就坑塘及现有设施现状进行出租,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和坑塘交接问题均由承租方自行协调解决;
8、坑塘临边道路地埝由承租方进行日常维护加固,但不允许种植树木、搭建看护房或违法建筑物等,如地埝发生坍塌需承租方进行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也由承租方承担;
9、如遇发生洪涝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对坑塘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本次签约坑塘面积为挂牌坑塘面积,不再另行实测,参加报名视为同意该条款;
11、意向承租方承诺,在坑塘挂牌信息公告期间已经全面完成现场实地踏勘工作,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经充分了解坑塘的自然状况及权益情况,自愿接受标的坑塘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认可相关说明及交易条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竞价成功后不得以标的坑塘瑕疵为由提起任何抗辩,在成交后的10日内与出租方完成签约,如逾期不签,将视承租方放弃坑塘承租权,交易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归出租方所有,同时,出租方有权重新进行挂牌出租;
12、承租方必须按照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出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3、该坑塘面积23亩,坑塘周边现有地上物属于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可使用,并有管护义务;
14、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