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闲置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处置管理,有效推进闲置资产市场化处置工作,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津党办发〔2018〕42号 )《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金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行政 〔2020〕25号 )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闲置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出租和依法公开拍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闲置办公用房应当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用途,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其中,拍卖出售的,应当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市财政局批准。
二、闲置办公用房出租或拍卖,应当通过“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进行。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闲置办公用房产权登记以及腾退移交情况,可以授权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服务中心、办公用房产权单位或市级主管部门作为处置主体。
四、市政府政务服务办负责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建设完善“天津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统一处置平台”,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公开招标确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入围名单,并指导处置主体完成闲置办公用房出租或拍卖等相关工作。
五、闲置办公用房出租或拍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费用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处置主体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入围名单中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六、闲置办公用房出租或拍卖获得的资金收益,应当由处置主体收取,扣除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全部上缴市级国库,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七、市财政局负责闲置办公用房资金收益的监督检查。
2021年5月24日